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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观涛|现代社会第二个层面的建立: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金观涛 勿食我黍 2021-12-25


作者|金观涛  中国美术学院南山讲座教授



们根据现代社会的双层次结构指出,探索现代社会形成必须去追溯两条线索。第一条是现代性的起源(即现代价值为什么在西方出现,以及如何同社会制度耦合),第二条为民族国家群(现代社会双层次结构)的形成。我们先简述了西方现代价值如何在天主教中酝酿及通过宗教改革而成熟的过程,再讨论为何现代价值在新教国家(荷兰和英国)最早完成和政治经济制度耦合,这都是对第一条线索的勾画。 接着我们指出:法国只有扫清旧结构的障碍,现代价值才能成为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故在启蒙运动中,现代价值终于从西方宗教中独立出来,成为反传统的利器。其广泛传播以及对传统社会的颠覆开启了建立民族国家群的历程。揭示该过程需要我们展开第二条线索的研究。


实现现代社会结构第二层面的建构,前提是出现一批依靠民族主义建立的主权国家。对内,主权国家是立法者,制定保证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一系列法规,从而实现现代价值(它们可以是由外引进的)和社会制度的整合;对外,民族国家作为主权拥有者,如同个人捍卫权利一样,在国际上和其他民族国家竞争,并在经济发展中建立民族国家之间的契约(包括竞争)关系,使得市场经济的扩展能超越国界。从此,生产力和科技进步依靠国与国之间竞争和对外殖民获得更迅猛的动力。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存在两种不同的典范,这就是美国的独立和德国的崛起。


美国成为民族国家与法国大革命几乎同时发生,它在十八世纪末就加入到西方民族国家群之中,并通过南北战争摆脱了对英国的经济依附,开始同欧洲竞争。而德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比美国晚了近一个世纪。现代社会起源之前,德国的城市曾一度比英国和法国更为发达,而且和英国一样经历了宗教改革,但是德国缺乏足够强大的王权建立统一国家,很难培育出一致的认同以实现现代价值和政治经济制度耦合。正因为德国没有建立现代社会结构,市场经济和生产力在十七世纪发生大倒退,很多地方出现二次农奴化。十八世纪的德国无论科技还是经济都远比英国和法国落后。直到受法国大革命冲击,民族主义终于在德国兴起,三十八个邦凝聚成一个强大的德意志帝国。德国经济和科技突飞猛进,直接威胁大英帝国这一现代性起源国家的霸权地位。


我们认为,德国民族国家的建立特别值得注意。首先,它是在现代性起源社会影响甚至是冲击之下发生的。现代化历程必须包含民族主义对国家的塑造、社会制度的摹仿以及经济追赶和国力争雄。更重要的是,它必然地把这些因素加入现代社会结构第二层面的建构中去。由于该过程对十九世纪现代社会双层次结构的形成极为重要,特别是民族主义对现代社会结构的自我调整和演化起着关键作用,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民族主义建立主权国家之机制详加剖析。为此,我们不得不先将探讨重点转到民族主义的基础即认同分析中来。


如第三章所述,民族主义是现代思想,其之所以必须是因为现代个人观念形成后,孤独的个人必须用民族认同来回答“何为我们”以建立政治共同体。读者一定会问,在社会有机体解体、现代个人观念出现之前,为什么没有民族主义呢?自古以来,每个人都属于某一种政治社会,该组织的任何一种属性如人种、地域、使用的语言、文化、习俗都可以用来定义我们。也就是说,用类属性界定自我,有着相当多的方法,而且大多和种族、民族有关。这样,每一种与民族有关的政治主张都有可能产生民族主义,那么为什么又要说民族主义是传统社会没有的现代思想呢?这是因为自我认同存在两个层面,我属于哪一个政治共同体只是第二层面的自我意识,在它之上,还存在终极关怀层面(即第一层面)的认同。在传统社会,第二层面自我意识是建立在第一层面自我意识之上的,即终极关怀的认同压倒了社会组织的认同。

所谓终极关怀,是指人从社会组织中走出来考虑生存的意义, 寻找不依赖于社会的终极价值。其前提为超越突破,它是轴心时代的贡献。超越突破是人们常讲的哲学概念,但因其定义长期含混不清,理论分析亦难以展开。根据史华慈(Schwartz)的说法,所谓超越(transcendence),其意义指“退而瞻远 ” ( standing back and looking beyond) 。张灏将超越界定为发现现实世界之外的终极真实,它可以凌驾其他领域价值之上。但是,人如何可能退而瞻远呢?又如何让某一种价值凌驾在其他价值之上呢?西方学术界用救赎宗教或舍离此世的价值追求来定义“超越”。但这样一来,就无法解释中国文化具有的超越视野,中国文化只能被勉强地称为 “内在超越”。我们认为,可以这样来定义超越突破,即人获得这样一种能力,当他面对生死问题或社会组织解体时,不得不从社会中走出来,寻找独立于社会组织的价值或意义。换言之,作为“退而瞻远”的“超越"(transcendence),其中“退”是从社会中走出,“远瞻”即是把意向性(意志)指向独立于社会组织之外的价值目标。一旦实现超越突破,其他社会价值就可以建立在这一价值上面或处于该价值反思及笼罩之下。这样一来,我们得到有助于分析终极关怀理念形态的重要结论,这就是终极关怀背后存在的超越视野,它本质上是人从社会组织中走出来,追问独立于社会的意义和正当性的结果。

追求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的价值,又有哪些最基本的类型呢? 以往对轴心文明有四种分类。我们可以采用另一种推理方法,也可以得出四种理想类型。显然,就价值目标本身而言,只有在此世之中和不在此世两种可能;达到该目标的方式原则亦只有两大类, 一种是依靠个人自己内心的判断和力量,另一种是依靠外部力量 和评判标准。请注意,当外部力量和评判标准不能是来自社会时, 它只可能是神秘的或来自自然界的。某种追求方式和一种价值目标的结合规定了一种超越突破的基本形态,形成一种超越视野。而两两组合有四种可能性,故超越突破存在四种基本类型(见表一)。


离开此世

进入此世

依靠外部力量

希伯来宗教型超越 突破(类型一)

希腊型超越突破(类型 三)

依靠自己的修炼

印度宗教的超越突 破(类型二)

中国型超越突破(类型 四)

表一 超越突破的四种类型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超越视野只存在救赎(希伯来宗教)、解脱(印度)、对道德的追求(中国)、认知(希腊)四种基本形态。每一种类型都存在相应的终极关怀及自我意识,它构成认同的第一层面。既然超越视野是人从社会中走出来后意识到自我存在的意义,它必定是个人性的,这是个人观念的最早起源。但它并不是现代个人观念。因为individual(个人)还必须是人参与社会组织和行动时对自我的看法,是规定“我们”的基本单元(我属于哪一个政治共同体)。它和超越视野中出世的个人观(严格说来是独立于社会的个人观)不同,是一种入世的个人观(个人如何组成社会,或合理的社会组织蓝图中个人的位置)。民族和民族主义产生的条件,取决于这第一层自我意识和第二层自我意识的关系。

图三 西方中世纪传统社会的认同结构


我们以西方中世纪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如图三所示,因亚里士多德学说被纳入终极关怀——基督教(A’,决定B'),亚里士多德学说规定的社会有机体之自我(认同第二层面B)由终极关怀层面自我意识(A)决定。因终极关怀的普世性,由它规定的“我们”包含了持该终极关怀的全人类。换言之,因社会有机体和对上帝的信仰(终极关怀)配合得天衣无缝,有机体的民族特性也就会被终极关怀的普世性掩盖。中世纪西欧虽然分裂为许多封建国家(其种族和语言可以大不相同),政治共同体层面认同和终极关怀层面认同互相一致,使得社会组织蓝图为统一教会之下的基督教世界。事实上,不仅西方如此,在其他轴心文明中,也存在和图三类似的关系。即以轴心文明的核心价值为标准来界定我们,对“我是谁”的问题答案虽然与西方不同,但它们的社会组织蓝图均属世界主义性质。和基督教的世界共同体学说一样,中国的天下观、印度教的社会组织蓝图是由道德或种姓而非民族决定。


我们可以想象,只要工具理性出现,图三中第一条链A,和B, 就发生断裂,立即会导致第二条链中A和B以及B和C之间的分离。这里我们看到连锁效应:社会有机体观念的解体在实现理性和信仰二元分裂的同时,还如同一把利剑斩断了基督徒第二层面认同和第一层面认同的联系,使得民族成为界定国家不可缺少的观念。本来终极关怀层面的认同和共同体认同,是通过种和属的真实性互相整合,当种和属不再具有真实性时,“我”为社会有机体一部分的观念即告解体。属于哪一个政治共同体不再有明确答案。这时何为我们?它构成唯名论者持久而不易回答的问题。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认同危机发生了,而民族主义是人类对认同危机的响应。

图四 现代社会的认同结构


必须强调的是,二元分裂是指两条链的同时断裂。在图三中,一是A’、B’的断裂,使得C’,亦不能由B’,推出;二是与此相对应的是A、B、C之间原有关系之断裂,这就得到图四所示的现代社会的认同结构。由于“我属于哪一个共同体(C)”不能由A 和B导出,必须重新界定C;也就是说,民族(何为我们)和民族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我们)的凸显实为第二条链断裂的结果,我们可以称之为民族主义的起源。民族主义是指“提供一种 准则,而且往往是终极的原则,以确立一个社群能够恰当地建立它独有的国家政府行使政治权力,并自组一个政治社会的正当性”。于是,民族国家被创造出来了。这就是为什么种族(民族)自古以来就存在,但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却是近代的事物的理由。

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必须重新定义国家。显而易见,当用某一种认同来规定我们(民族)时,在逻辑上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是把国家等同于主权(立法权)。因拥有主权的传统有机体已解体,特别是当主权的正当性不能用君权神授导出时,只能将主权定义为由个人权利合成的。这时国家也就被认为由一个个个人根据契约组成的,国家主权来自一个个独立的个人权利的让渡与合成。这时,主权的主体和组成该国家的所有个人的总和是相等的。如果将后者定义为民族,就可发现,在该思路中国家和民族必定是全等的。这是第一种类型的民族国家。第二种可能是把国家看做该认同规定的“我们”(民族)组成之实体, 立法权(主权)被视为该实体(国家)的属性。这时主权和参与该政治共同体的个人权利无关。我们称之为第二种类型的民族国家。

无论是第一种类型民族国家还是第二种类型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国家)都必须由民族认同符号规定的全体个人(国民)建立。如图四所示B和C的原有的联系已不存在,现在必须重新确立国民与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这就是明确界定国家构成的法则,该法则通常亦称为宪法。宪法既然是规定国家与国民(组成民族国家的每一个个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它必须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保障基于个人的三大现代价值不受政治共同体的损害,使它能成为现代社会制度正当性最后根据;二是阐明个人如何组成国家;三是明确宪法形成之方法。第一方面内容通常包括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政教分离原则。第二方面为国民义务和政府运作 及立法遵循的规范。第三方面必须阐述宪法正当性根据和建立程序,也就是明确立宪主体。故建立民族国家必须立宪,而民族主义 往往是和立宪主体同时出现的。

西方民族国家大多(特别是英美)属于第一种类型。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早在基督教神学中,人民(res populi)曾一度被视为政治共同体(koinonia politik)即国家的主体,但在国家主权由人民赋予的观念出现之前,西方并没有民族主义。在西方,民族国家和人民的“制宪主权”(constituent sovereignty)即对国家制宪权主体的界定是同时产生的。正因为如此,在西方现代政治理论中,民族主义这一理念通常包含三个逻辑上互相联系的部分。第一是民族认同的符号,即怎样规定“我是谁”,或民族(组成同一国家即主权的拥有者意义上的“我们”)如何界定。国家组织范围和规模一旦明确,民族国家是这些人互相制订契约的结果。这样就得到有关民族主义的第二个论断:由某一认同符号规定的群体 (nation)构成同一政治组织实体国家(state),即西方民族主义论述中nation和state指涉通常互相重合。或者说一个民族有权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且这种共同体的形成既然是基于其成员的契约,即自愿交出某种权利以形成国家主权。故民族主义通常包含第三个要素,这就是民族自决:某一个民族可以用全民公决方式以决定是否建立独立的国家。显然,美国的独立十分形象地刻画了上述特点。正因为如此,安德森(Anderson. Benedict)把民族称为想象的拥有主权的政治共同体,并将美国独立视为现代民族主义起源的典范。

综上所述,对第一种类型的民族国家(国家由立法权来定义)来说,民族主义与自由、人权和民主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互相联系的。民族国家的建立,一方面意味着传统社会现代转型,另一方面是民族自决、民权确立和自由主义普及。但对于第二种类型的民族国家,国家为一代表民族之实体,主权(立法权)只是国家之属性,主权并不依赖于人权,民族国家的建立只需工具理性与形成民族认同,而和个人自由无关,甚至在某些方面是靠压制人权建立的。

这两种类型民族国家的不同明显地表现在民族认同符号及形成过程的重大差别上。第一种类型的民族国家认同的形成大多是一个自然发生过程,往往经历相当长时间,英国、美国均是如此。在长时间自然形成的认同过程中,往往可以主观地回答“我是谁”,即只要某一地域内一群人互相承认同属一共同体,就可以构成一个民族,而不一定需要诸如共同文化、血缘、历史和其他客观性指标来界定。

以美国为例,表面上看,美国人的民族认同之中有国旗、宪法认同符号,但显而易见,仅仅靠国旗和宪法并不能回答“我是谁”, 民族界定依靠的是主观认同标准。如科本所说:“任何地域性的社群,它的成员意识到他们是社群的成员,并希望维持他们社群的认同,就是一个民族。”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讲得更清楚:“两个人属于同一个民族只需要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同一个民族……而不是由于他们共同具有其他相同的属性……”这里,民族认同与某种特殊文化历史以及其他种种客观属性(如人种)关系不大,民族主义的意义仅仅在于捍卫这一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不需要对某种特定的文化、人种和历史表示忠诚。

相反,如果民族国家迅速建立,统一认同不能依靠慢慢成长的主观互相承认的过程,而必须基于文化、人种或其他客观认同符号的凝聚力,例如利用种属、文化或某种其他客观属性定义民族,这样,民族国家的形成就需要诉诸民族主义的动员力量。这时往往会对和这一认同符号相悖的东西加以反对和排斥。这样,随着民族认同符号不同,民族主义的表现形态和开放程度也不同。换言之,如果民族国家认同符号是主观的,民族主义为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形成的民族国家如同美国那样,是一个可以把各种文化、种族、族群融合为一个统一现代国家的熔炉。如果民族认同符号是客观的(如独特的文化、人种),那么民族主义促成第二种类型民族国家的建立,其速度往往比第一种类型的民族国家要迅速得多。德国民族国家之形成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如前所述,德国的民族认同建立在德意志共同的文化之上。德国的民族文化起源于十八世纪末的狂飙运动,并在十九世纪浪漫主义气氛下进一步成熟。狂飙运动本是文化抗议运动,它反对浮夸、虚伪形式的物质文明和僵化的文化建制,抵制法国文化与启蒙思想。浪漫主义反对工具理性将宇宙和自然界当做一部大机器,接受有机自然观,在文化上则否定启蒙运动所主张的超越民族文化之上的价值。换言之,德国认同是在法国大革命冲击下形成的。德国民族主义奠基者之一费希特(Johan Fichte)就认为,将法国大革命和启蒙价值看做普世的(cosmopolitan)是一种时代错误。哲学家赫德(J. G. Herder)歌颂人民,夸大伯克气质的独特性,强调德国特殊而优秀的文化,他主张民族应该像个人忠诚于自我那样忠实于民族文化。进而浪漫主义思想把民族想象成一个大个体,一个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独特个体。这样,浪漫主义直接促使德国把本民族历史文化当做认同和忠诚对象的文化民族主义的形成。

对于德国人而言,民族文化是一先于国家的历史存在,民族国家乃为文化和精神之载体,而非一个个个人的集合。因此德国民族国家的建立并非靠德国人公民自决而产生,而是通过普鲁士在一系列征战中显示日耳曼民族特殊认同符号而建立。其中以1870 年普法战争最为典型,该战争爆发原因为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俾斯麦(Otto von Bismarck)巧施手段,迫使法国向普鲁士宣战,普鲁士因此可以获得南日耳曼各邦支持;在强化德意志民族文化认同之下,统一的民族国家终于形成。由于普鲁士国王是民族国家之代表,由全境男子投票选出的四百名帝国议会(Reichstag)代表对皇帝并无约束力。德国民族主义构成了不同于英美民族主义的另一种理想类型,与其对应的是我们前面讲的第二种类型现代民族国家。因为非西方文明建立的现代民族国家大多属于这种类型,故十九世纪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十分重要,开启了不同类型民族国家崛起以导致现代社会结构第二层面发生内在冲突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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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历史的巨镜》,注释从略。来源于“思书画”。特别推荐阅读此书完整内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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